章节 | 沪人社职发(2010)1号 | 沪人社职发[2016]55号 | 调整内容 |
总则 | 第四条 ……;开展对全市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抽查和对各区县补贴培训工作的评估。 | 第四条 ……;开展对全市补贴培训的督导抽查和绩效评估。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补贴资金的安排和核拨,并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 增加了绩效评估,明确了市、区财政部门的职责。 |
补贴范围、对象和标准 | 第五条 补贴培训项目以目录的形式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 第五条 补贴培训项目以目录的形式确定,分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培训项目以及其他培训项目两大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 补贴目录调整:分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培训项目以及其他培训项目两大类 |
第六条 (一)……和农村富余劳动力 (四) 其他经批准的人员 | 第六条 (一)……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四)退役士兵、残疾人、服刑、戒毒人员等经认定的人员。 | 补贴对象的突破:新增“残疾人”,补贴比例100%; 经认定人员的明确:退役士兵在退役五年内享受100%补贴;(原二年内) 补贴标准的调整:在职人员和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紧缺急需项目”80%,参加“其他培训项目”60%;(原来都50%) 补贴项目的调整: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可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以上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原来高级以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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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二)在职从业人员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以上或相当于中级的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50%培训费补贴。 | 第七条 (二)在职人员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紧缺急需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培训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其他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培训补贴。 |
第七条 (三)……;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以上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50%培训费补贴。 | 第七条 (三)……;其中,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紧缺急需的中级以上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培训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其他中级以上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培训补贴。 |
第七条 (四)第六条第(四)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 | 第七条 (四)第六条第(四)类对象中退役士兵在退役后五年内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残疾人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服刑、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前经所在监狱、戒毒所批准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经认定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其他经认定的人员按相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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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范围、对象和标准 | 第八条 补贴对象参加补贴目录内中级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不予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以上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按照鉴定合格应补贴培训费的50%予以补贴。 | 第八条 补贴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不予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按照鉴定合格可享培训补贴的50%予以补贴。 | 补贴条件的调整:高级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不合格不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不合格补可补的50%;(原中级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不合格不补,高级以上不合格补可补的50%) 补贴标准上浮的突破:原A级机构仅社会化上浮10%,现所有项目上浮10%; 补贴次数的突破:一次经费核销(到个人账户)后就可参加下一个培训项目;同职业的不同模块可同时参加;(原一年只能享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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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诚信等级A级培训机构或示范性培训项目的补贴培训,在享受培训费补贴时,补贴标准上浮10%。 | 第九条 ……诚信等级A级培训机构的补贴培训,在享受培训补贴时,补贴经费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上浮10%。 |
第十条 补贴对象每年只可享受一次培训费补贴,且补贴项目不得为其已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培训项目。在校学生的鉴定费补贴在其在校期间只可享受一次。 | 第十条 劳动者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参加补贴培训,但原则上在上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培训项目。对实行模块化培训的职业资格等级培训项目,劳动者在培训安排互不冲突的情况下,可同时参加同一职业资格等级的不同模块的补贴培训。 |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 | 第十二条 (三) ……,且鉴定合格率一般不低于上年度该项目全市平均鉴定合格率(列入当年度补贴培训目录的新职业培训项目除外); 对于符合区域产业及行业、……,择优确定培训机构试点承担一次性补贴培训。 | 第十二条 (三)……,且考核鉴定合格率较高;对纳入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评定范围的,原则上应为经评定的A、B级培训机构。 | 补贴机构的突破:经营性培训机构只要符合补贴签约条件也可承担补贴培训。同时,新文件不再强调C级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补贴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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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三)……,协议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一般在每年培训机构法人年检和网络化检查之后签订。 | 第十三条 (三)……,协议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
第十四条 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定为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C级的培训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补贴培训。确需其承担补贴培训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说明原因,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审查。 | 第十四条 对于涉及新产业、新职业领域的培训项目,如上述经签约认定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无法满足劳动者培训需求的,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选择其他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补贴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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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培训和鉴定的组织实施 | 第十五条 ……,申领“职业培训信息卡”,提供本人相关银行账号,并自主选择补贴培训项目和相应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 | 第十五条 ……,自主选择补贴培训项目,并提供本人相关银行账号。本市建设完善“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适时提供劳动者在线申请补贴培训服务。 | 申请方式的调整:取消“职业培训信息卡”,适时提供劳动者在线申请补贴培训服务; 培训收费的调整:培训培训机构按《补贴培训协议》全额收费;(原三类人员和特困人员培训机构收50%或25%) 补贴项目的突破:对职业资格等级或专项职业能力以外的培训项目纳入补贴;(原纳入补贴的仅职业资格等级或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 明确了鉴定申报条件的审核部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明确鉴定公告以外的项目考核:根据经认定的考核评价方案组织学员参加考核评价;(具体体项目认定方法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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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根据收费标准和《补贴培训协议》约定的收费方式向学员收取培训费。对……,……为规定补贴标准的25%。 |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根据收费标准和《补贴培训协议》约定的收费方式向学员收取培训费。 |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应根据补贴培训项目相应的职业标准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同时,培训机构应在“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内做好信息录入工作,在培训班开班前录入开班信息并上传授课计划,在开班两周内录入学员注册信息,并及时做好信息变更维护工作。 | 第十八条 对职业资格等级或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培训机构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 对职业资格等级或专项职业能力以外的培训项目,培训机构应根据经认定的培训方案实施培训。 培训机构在实施补贴培训的同时,应在“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内做好信息录入和维护工作。 |
第十九条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根据本市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为学员申报参加相应的技能鉴定,并根据相应的鉴定申报条件做好学员报考资格的审核工作。 对申报鉴定的人员,由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鉴定。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 第十九条 培训结束后,对职业资格等级或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培训机构应根据本市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做好学员参加相应技能鉴定的申报工作。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相应的鉴定申报条件做好学员报考资格的审核工作。职业技能鉴定由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鉴定合格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外的项目,培训机构应根据经认定的考核评价方案组织学员参加考核评价。对考核评价合格的学员,按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经考核鉴定后,劳动者考核鉴定成绩均应录入“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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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经费的核拨 | 第二十条 在补贴对象完成培训和鉴定后,根据鉴定结果……,……对学员本人……50%培训费,培训机构可……50%培训费补贴。…… | 第二十条 在补贴对象完成培训和考核鉴定后,补贴经费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比例直接补贴给学员本人。 | 补贴依据的调整:以成绩公布(或成绩单)为依据,产生发放记录(原来文件以证书为依据); 补贴方式的调整:社会化培训所有人员补贴经费直补个人银行账户;(原三类人员或特困人员,个人补50%或25%,培训机构补50%或75%) 明确了鉴定费补贴申请时点:毕业学年或毕业学年获证的则获证后的六个月内申请(原来也是此口径但文件没明确);鉴定费补贴不受一次的限制(原来只有一次) 明确了预算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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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第六条第(三)类对象参加……,可在相应证书颁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或毕业学年,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证书和有关凭证,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按规定申请鉴定费补贴。 | 第二十一条 补贴对象申请培训补贴的,根据补贴对象考核鉴定的结果,本市职业培训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补贴经费发放名册。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确认后,自劳动者成绩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应补贴经费核拨至本人的银行账户。 对第六条第(三)类对象申请鉴定费补贴的,可在毕业学年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证书(或成绩单)和有关凭证,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按规定申请鉴定费补贴。如自相应证书颁发之日起六个月超出毕业学年的,可在相应证书颁发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上述方式申请鉴定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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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根据补贴对象鉴定的结果,本市职业培训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补贴经费发放名册。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确认后,由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学员获证或承诺放弃鉴定补考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应补贴经费核拨至本人的银行账户;自培训机构申请补贴经费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应补贴经费核拨至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 |
| 第二十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根据职业培训工作计划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预算。第六条第(一)、(二)类对象以及第(四)类对象中退役士兵、残疾人参加补贴培训,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第六条第(三)类对象以及第(四)类对象中服刑、戒毒人员参加补贴培训,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国家或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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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培训的特别规定 | 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对失业人员、……,……在上岗前实施的技能培训。 | 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对失业人员、……,……在上岗前或录用后的一个月内开展的技能培训。实施培训的机构应是经认定具备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自身或补贴培训实施机构。
| 沪湾促[2012]8号内容写入大文件 |
第二十八条 定向培训补贴经费……。由培训机构自证书颁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以班级为单位统一申请培训费补贴。经所在…… | 第二十八条 定向培训补贴经费……。由培训机构自证书颁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以班级为单位统一申请培训费补贴,逾期视作放弃补贴申请。经所在……
| 明确补贴经费逾期不可再申请 |
监督检查 | 第三十条 本市实行补贴培训督导评估制度。…… | 第三十六条 本市实行补贴培训日常督导和绩效评估制度。…… 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市有关部门,结合服务就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需要,开展补贴培训第三方绩效评估工作,将劳动者培训后就业情况、技能提升情况、促进技术创新、提升生产效率和推动产业发展等情况作为评价补贴培训工作的重要指标。
| 明确了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补贴培训第三方绩效评估工作。 |
第三十四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基本信息、督导评估结果,……
| 第四十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基本信息、日常督导和绩效评估结果,…… | 明确绩效评估结果也要向社会公布 |
章节 | 沪人社职发(2010)1号 | 沪人社职发[2016]55号 | 调整内容 |
附则 | 第三十五条 ……,可在相应证书颁发之日起六个月内,…… | 第四十一条 ……,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 | 岗位成才或自学成才的补贴申请可以在成绩公布之日起申请 |
第三十八条 外省市户籍……,或者参加经批准的职业培训……技能竞赛赛前培训项目的,参照本市…… 外省市生源的中等……,……参加技能竞赛赛前培训项目的,参照本市生源…… | 第四十三条 外省市户籍……,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化培训,参照…… 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就读的外省市生源毕业学年学生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化培训,参照…… 外省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经认定的本市户籍人员配偶在沪未就业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参照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享受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 补贴对象的扩大:将 “外来媳妇”扩大到“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参加社会化培训按100%补贴; |
关于农民工培训的特别规定 |
| 第三十二条 农民工参加第三十条第(一)类补贴培训目录内紧缺急需的培训项目,鉴定考核合格,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的培训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其他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的培训补贴;农民工参加第三十条第(二)类培训项目,鉴定考核合格,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的培训补贴;农民工参加第三十条第(三)类培训项目,考核鉴定合格的,按核定的岗位培训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 | 补贴标准的调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紧缺急需的培训项目补80%,其他培训项目补60%; |
| 第三十三条 经认定的本市养老护理行业和家庭服务行业60岁以下从业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家政服务、健康照护、母婴护理等相关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专项职业能力或岗位培训,考核鉴定合格的,可参照农民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年龄的调整:养老护理、家政服务、健康照护、母婴护理等相关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专项职业能力或岗位培训,年龄放宽至60岁; |